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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 newline at end of f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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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ex adf318d..955f6a1 10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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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及外部链接
+ [Word](static-files/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例2018.docx)
+ [PDF](static-files/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例2018.pdf)
- + [公报](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2ZjNlOThiZDAxNmY0MjU5M2JiMzA1NDI%3D)
+ + [法律法规数据库](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2ZjNlOThiZDAxNmY0MjU5M2JiMzA1NDI%3D)
+ [北大法宝](https://law.pkulaw.com/chinalaw/adffa616e7672852bdfb.html)
diff --git "a/docs/\344\270\255\345\215\216\344\272\272\346\260\221\345\205\261\345\222\214\345\233\275\344\270\223\345\210\251\344\273\243\347\220\206\347\256\241\347\220\206\345\212\236\346\263\2252019.md" "b/docs/\344\270\255\345\215\216\344\272\272\346\260\221\345\205\261\345\222\214\345\233\275\344\270\223\345\210\251\344\273\243\347\220\206\347\256\241\347\220\206\345\212\236\346\263\2252019.md"
index 2dd3630..33009b7 100644
--- "a/docs/\344\270\255\345\215\216\344\272\272\346\260\221\345\205\261\345\222\214\345\233\275\344\270\223\345\210\251\344\273\243\347\220\206\347\256\241\347\220\206\345\212\236\346\263\2252019.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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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及外部链接
+ [Word](static-files/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9.docx)
+ [PDF](static-files/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9.pdf)
- + [公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9-10/21/content_5442904.htm)
+ + [法律法规数据库](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9-10/21/content_5442904.htm)
+ [北大法宝](https://law.pkulaw.com/chinalaw/275c0a30eeaa2a4fbdfb.html)
diff --git "a/docs/\344\270\255\345\215\216\344\272\272\346\260\221\345\205\261\345\222\214\345\233\275\344\270\223\345\210\251\346\263\2252020.md" "b/docs/\344\270\255\345\215\216\344\272\272\346\260\221\345\205\261\345\222\214\345\233\275\344\270\223\345\210\251\346\263\2252020.md"
index 37d3bae..a13750e 10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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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及外部链接
+ [Word](static-files/)
+ [PDF](/static/file/)
-+ [公报]()
++ [法律法规数据库]()
+ [北大法宝]()
+ [WIPO 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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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及外部链接
+ [Word](static-files/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docx)
+ [PDF](static-files/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pdf)
- + [公报](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3NTJiN2Q0MzAxNzVlNDY1MWNiZDE1NDc%3D)
+ + [法律法规数据库](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3NTJiN2Q0MzAxNzVlNDY1MWNiZDE1NDc%3D)
+ [北大法宝](https://law.pkulaw.com/falv/417f520f8bcb8de2bdfb.html)
+ [WIPO LEX](https://www.wipo.int/wipolex/zh/legislation/details/21027)
diff --git "a/docs/\344\270\255\345\215\216\344\272\272\346\260\221\345\205\261\345\222\214\345\233\275\344\270\223\345\210\251\346\263\225\345\256\236\346\226\275\347\273\206\345\210\2312023.md" "b/docs/\344\270\255\345\215\216\344\272\272\346\260\221\345\205\261\345\222\214\345\233\275\344\270\223\345\210\251\346\263\225\345\256\236\346\226\275\347\273\206\345\210\2312023.md"
index be54a00..807933d 10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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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7 +23,7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资源及外部链接
+ [Word](static-files/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docx)
+ [PDF](static-files/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pdf)
- + [公报](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xODE4ZDczNmRhZTAxOGRjNTE4MmYzMDZjMTQ%3D)
+ + [法律法规数据库](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xODE4ZDczNmRhZTAxOGRjNTE4MmYzMDZjMTQ%3D)
+ [北大法宝](https://law.pkulaw.com/chinalaw/94a9061f349cec2dbdfb.html)
+ [WIPO LEX](https://www.wipo.int/wipolex/zh/legislation/details/13395)
diff --git "a/docs/\344\270\255\345\215\216\344\272\272\346\260\221\345\205\261\345\222\214\345\233\275\345\225\206\346\240\207\346\263\2252019.md" "b/docs/\344\270\255\345\215\216\344\272\272\346\260\221\345\205\261\345\222\214\345\233\275\345\225\206\346\240\207\346\263\2252019.md"
index 08709a5..e41ad05 100644
--- "a/docs/\344\270\255\345\215\216\344\272\272\346\260\221\345\205\261\345\222\214\345\233\275\345\225\206\346\240\207\346\263\2252019.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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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7 +23,7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资源及外部链接
+ [Word](static-files/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docx)
+ [PDF](static-files/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pdf)
- + [公报](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2ZjEzNWY0NjAxNmYyMTc2NDU0NTFiMzU%3D)
+ + [法律法规数据库](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2ZjEzNWY0NjAxNmYyMTc2NDU0NTFiMzU%3D)
+ [北大法宝](https://law.pkulaw.com/chinalaw/937235cafaf2a66fbdfb.html)
+ [WIPO LEX](https://www.wipo.int/wipolex/zh/legislation/details/19559)
diff --git "a/docs/\344\270\255\345\215\216\344\272\272\346\260\221\345\205\261\345\222\214\345\233\275\345\225\206\346\240\207\346\263\225\345\256\236\346\226\275\346\235\241\344\276\2132014.md" "b/docs/\344\270\255\345\215\216\344\272\272\346\260\221\345\205\261\345\222\214\345\233\275\345\225\206\346\240\207\346\263\225\345\256\236\346\226\275\346\235\241\344\276\2132014.md"
index f3252fa..6953655 100644
--- "a/docs/\344\270\255\345\215\216\344\272\272\346\260\221\345\205\261\345\222\214\345\233\275\345\225\206\346\240\207\346\263\225\345\256\236\346\226\275\346\235\241\344\276\2132014.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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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7 +23,7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资源及外部链接
+ [Word](static-files/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docx)
+ [PDF](static-files/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pdf)
- + [公报](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2ZjNlOTc4NDAxNmY0MjRmZjNhZDA0ZTk%3D)
+ + [法律法规数据库](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2ZjNlOTc4NDAxNmY0MjRmZjNhZDA0ZTk%3D)
+ [北大法宝](https://law.pkulaw.com/chinalaw/2c43887f7b0da4c8bdfb.html)
+ [WIPO LEX](https://www.wipo.int/wipolex/zh/legislation/details/15011)
diff --git "a/docs/\344\270\255\345\215\216\344\272\272\346\260\221\345\205\261\345\222\214\345\233\275\346\244\215\347\211\251\346\226\260\345\223\201\347\247\215\344\277\235\346\212\244\346\235\241\344\276\2132014.md" "b/docs/\344\270\255\345\215\216\344\272\272\346\260\221\345\205\261\345\222\214\345\233\275\346\244\215\347\211\251\346\226\260\345\223\201\347\247\215\344\277\235\346\212\244\346\235\241\344\276\2132014.md"
index f41ddfb..695f0ee 10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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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7 +23,7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资源及外部链接
+ [Word](static-files/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docx)
+ [PDF](static-files/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pdf)
- + [公报](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2ZjNjYmIzYzAxNmY0MDhjZjM2NTA0MWU%3D)
+ + [法律法规数据库](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2ZjNjYmIzYzAxNmY0MDhjZjM2NTA0MWU%3D)
+ [北大法宝](https://law.pkulaw.com/chinalaw/534e33ba567c55d5bdfb.html)
+ [WIPO LEX](https://www.wipo.int/wipolex/zh/legislation/details/13449)
diff --git "a/docs/\344\270\255\345\215\216\344\272\272\346\260\221\345\205\261\345\222\214\345\233\275\350\221\227\344\275\234\346\235\203\346\263\2252020.md" "b/docs/\344\270\255\345\215\216\344\272\272\346\260\221\345\205\261\345\222\214\345\233\275\350\221\227\344\275\234\346\235\203\346\263\2252020.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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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7 +23,7 @@ toc_max_heading_level: 3
资源及外部链接
+ [Word](static-files/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docx)
+ [PDF](static-files/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pdf)
- + [公报](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3NTJiN2Q0MzAxNzVlNDc2NmJhYjE1NTc%3D)
+ + [法律法规数据库](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3NTJiN2Q0MzAxNzVlNDc2NmJhYjE1NTc%3D)
+ [北大法宝](https://law.pkulaw.com/chinalaw/a3b3a54bea64f090bdfb.html)
+ [WIPO LEX](https://www.wipo.int/wipolex/zh/legislation/details/21065)
diff --git "a/docs/\344\270\255\345\215\216\344\272\272\346\260\221\345\205\261\345\222\214\345\233\275\350\221\227\344\275\234\346\235\203\346\263\225\345\256\236\346\226\275\346\235\241\344\276\2132013.md" "b/docs/\344\270\255\345\215\216\344\272\272\346\260\221\345\205\261\345\222\214\345\233\275\350\221\227\344\275\234\346\235\203\346\263\225\345\256\236\346\226\275\346\235\241\344\276\2132013.md"
index 46fc140..9481fce 100644
--- "a/docs/\344\270\255\345\215\216\344\272\272\346\260\221\345\205\261\345\222\214\345\233\275\350\221\227\344\275\234\346\235\203\346\263\225\345\256\236\346\226\275\346\235\241\344\276\2132013.md"
+++ "b/docs/\344\270\255\345\215\216\344\272\272\346\260\221\345\205\261\345\222\214\345\233\275\350\221\227\344\275\234\346\235\203\346\263\225\345\256\236\346\226\275\346\235\241\344\276\2132013.md"
@@ -23,7 +23,7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资源及外部链接
+ [Word](static-files/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docx)
+ [PDF](static-files/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pdf)
- + [公报](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2ZjNjYmIzYzAxNmY0MDk4ODA2NjA0ZmM%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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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PO LEX](https://www.wipo.int/wipolex/zh/legislation/details/1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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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ex f1dad1d..e01c6a1 100644
--- "a/docs/\344\270\255\345\215\216\344\272\272\346\260\221\345\205\261\345\222\214\345\233\275\350\241\214\346\224\277\345\244\215\350\256\256\346\263\2252023.md"
+++ "b/docs/\344\270\255\345\215\216\344\272\272\346\260\221\345\205\261\345\222\214\345\233\275\350\241\214\346\224\277\345\244\215\350\256\256\346\263\2252023.md"
@@ -13,7 +13,7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本文索引前序字符串是**ARA**,速记为**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Law **A**rticle X。
-例如,阁下可以在本站任意界面通过组合键 CTRL + K 呼出搜索组件,并键入 `ARA2` 以快速定位至专利法**第2条**;或者
+例如,阁下可以在本站任意界面通过组合键 CTRL + K 呼出搜索组件,并键入 `ARA2` 以快速定位至行政复议法**第2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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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7 +23,7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资源及外部链接
+ [Word](static-files/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docx)
+ [PDF](static-files/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pdf)
- + [公报](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xODE4YTIxZTZjMzAxOGE1MDhkNDkxYTBjOTg%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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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PO LEX](https://www.wipo.int/wipolex/zh/legislation/details/13295)~~ (未更新)
@@ -61,6 +61,7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 -68,6 +69,7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3
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 -75,8 +77,11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4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
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发布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
@@ -84,6 +89,7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5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
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91,7 +97,9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6
国家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
+
行政复议机构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参加统一职前培训。
+
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复议人员工作规范,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考核和管理。
@@ -129,20 +137,35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 -150,9 +173,13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12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
(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 -160,10 +187,15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1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
(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
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 -172,7 +204,9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14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 -180,6 +214,7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15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可以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
+
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申请人发生效力,但是代表人变更行政复议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承认第三人请求的,应当经被代表的申请人同意。
@@ -187,6 +222,7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16
申请人以外的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或者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 -194,6 +230,7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17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申请人、第三人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 -207,8 +244,11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19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
+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三节 申请的提出
@@ -217,7 +257,9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2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231,8 +273,11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22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
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 -240,11 +285,17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节 行政复议管辖
@@ -253,12 +304,19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24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
(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
除前款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管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 -266,8 +324,11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25
国务院部门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
(一)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
(二)对本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
(三)对本部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 -293,6 +354,7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29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 -303,14 +365,23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30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 -318,7 +389,9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31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
+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 -326,6 +399,7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32
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 -356,6 +430,7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36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照本法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
行政复议人员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 -363,6 +438,7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37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复议案件,同时依照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370,6 +446,7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38
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
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对其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 -377,17 +454,29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39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
(一)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
(三)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
+
(四)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
(六)依照本法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
+
(七)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
(八)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
(九)有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
(十)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
行政复议机关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 -401,10 +490,15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41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
(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五)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十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 -412,9 +506,13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42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
+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
(三)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行政复议证据
@@ -423,14 +521,23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43
行政复议证据包括:
+
(一)书证;
+
(二)物证;
+
(三)视听资料;
+
(四)电子数据;
+
(五)证人证言;
+
(六)当事人的陈述;
+
(七)鉴定意见;
+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
以上证据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行政复议案件事实的根据。
@@ -438,9 +545,13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44
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
+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
+
(二)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
@@ -448,7 +559,9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45
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复议工作证件。
+
被调查取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 -456,6 +569,7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46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
+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作出时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被申请人可以补充证据。
@@ -482,7 +596,9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50
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
听证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 -490,7 +606,9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51
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五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
@@ -498,11 +616,17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52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和开展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制定。
+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
(一)案情重大、疑难、复杂;
+
(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
+
(三)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案件;
+
(四)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
+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记录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第四节 简易程序
@@ -511,10 +635,15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53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
(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三)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
(四)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522,6 +651,7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54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 -548,6 +678,7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58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权处理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中止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制定机关就相关条款的合法性提出书面答复。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
+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制定机关当面说明理由,制定机关应当配合。
@@ -570,7 +701,9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61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本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经过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本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将咨询意见作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 -578,6 +711,7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62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585,9 +719,13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63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
+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不适当;
+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
+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
+
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
@@ -595,10 +733,15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64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二)违反法定程序;
+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 -606,11 +749,17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65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 -648,6 +797,7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71
被申请人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承担依法订立、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
被申请人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合法,但是未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补偿不合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 -655,6 +805,7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72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不予赔偿的,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同时决定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还可以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
+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罚款,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征用、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 -662,6 +813,7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73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669,6 +821,7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74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 -676,6 +829,7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75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689,6 +843,7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77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
+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 -696,8 +851,11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78
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
(一)维持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二)变更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三)行政复议调解书,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705,6 +863,7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79
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公开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向社会公开。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办理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将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同时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 -765,6 +924,7 @@ toc_max_heading_level: 2
ARA88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本法没有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三日”、“五日”、“七日”、“十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
diff --git "a/docs/\344\270\255\345\215\216\344\272\272\346\260\221\345\205\261\345\222\214\345\233\275\350\241\214\346\224\277\350\257\211\350\256\274\346\263\2252017.md" "b/docs/\344\270\255\345\215\216\344\272\272\346\260\221\345\205\261\345\222\214\345\233\275\350\241\214\346\224\277\350\257\211\350\256\274\346\263\2252017.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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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ex 0000000..71d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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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dmin-procedure-law'
+title: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sidebar_label: 'APA-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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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
+:::tip
+
+本文索引前序字符串是**APA**,速记为**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A**rticle X。
+
+例如,阁下可以在本站任意界面通过组合键 CTRL + K 呼出搜索组件,并键入 `APA2` 以快速定位至行政诉讼法**第2条**;或者
+
+阁下可以复制位于各法条后的直达链接,以实现对任意法条的 站内跳转 或 站外引用 。
+
+:::
+
+
+ 资源及外部链接
+ + [Word](static-files/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docx)
+ + [PDF](static-files/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pdf)
+ + [法律法规数据库](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MmM5MDlmZGQ2NzhiZjE3OTAxNjc4YmY4NTg1NTBhMGY%3D)
+ + [北大法宝](https://law.pkulaw.com/chinalaw/76c54b08f88ee7efbdfb.html)
+ + [WIPO LEX](https://www.wipo.int/wipolex/zh/legislation/details/22170)
+
+
+:::note[修正说明]
+
+当前修正通过于2017年6月27日;**施行于2017年7月1日**。
+
+
+ 修正历史
+ +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
+ + 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 +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
+:::
+
+---
+
+
+## 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条 {#APA1}
+APA1
+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 第二条 {#APA2}
+APA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
+### 第三条 {#APA3}
+APA3
+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
+### 第四条 {#APA4}
+APA4
+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
+### 第五条 {#APA5}
+APA5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
+### 第六条 {#APA6}
+APA6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
+### 第七条 {#APA7}
+APA7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
+### 第八条 {#APA8}
+APA8
+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
+### 第九条 {#APA9}
+APA9
+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
+### 第十条 {#APA10}
+APA10
+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
+### 第十一条 {#APA11}
+APA11
+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
+## 第二章 受案范围
+
+
+### 第十二条 {#APA12}
+APA12
+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
+### 第十三条 {#APA13}
+APA13
+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
+
+## 第三章 管辖
+
+
+### 第十四条 {#APA14}
+APA14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
+### 第十五条 {#APA15}
+APA15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 第十六条 {#APA16}
+APA16
+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
+### 第十七条 {#APA17}
+APA17
+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
+### 第十八条 {#APA18}
+APA18
+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
+### 第十九条 {#APA19}
+APA19
+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第二十条 {#APA20}
+APA20
+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第二十一条 {#APA21}
+APA21
+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 第二十二条 {#APA22}
+APA22
+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
+### 第二十三条 {#APA23}
+APA23
+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 第二十四条 {#APA24}
+APA24
+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
+
+##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
+
+### 第二十五条 {#APA25}
+APA25
+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二十六条 {#APA26}
+APA26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 第二十七条 {#APA27}
+APA27
+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
+### 第二十八条 {#APA28}
+APA28
+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
+### 第二十九条 {#APA29}
+APA29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
+### 第三十条 {#APA30}
+APA30
+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
+### 第三十一条 {#APA31}
+APA31
+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
+### 第三十二条 {#APA32}
+APA32
+
+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
+
+## 第五章 证据
+
+
+### 第三十三条 {#APA33}
+APA33
+
+证据包括:
+
+(一)书证;
+
+(二)物证;
+
+(三)视听资料;
+
+(四)电子数据;
+
+(五)证人证言;
+
+(六)当事人的陈述;
+
+(七)鉴定意见;
+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 第三十四条 {#APA34}
+APA34
+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
+### 第三十五条 {#APA35}
+APA35
+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
+### 第三十六条 {#APA36}
+APA36
+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
+### 第三十七条 {#APA37}
+APA37
+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APA38}
+APA38
+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APA39}
+APA39
+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
+### 第四十条 {#APA40}
+APA40
+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
+### 第四十一条 {#APA41}
+APA41
+
+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
+### 第四十二条 {#APA42}
+APA42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
+### 第四十三条 {#APA43}
+APA43
+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
+##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
+
+### 第四十四条 {#APA44}
+APA44
+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
+### 第四十五条 {#APA45}
+APA45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四十六条 {#APA46}
+APA46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 第四十七条 {#APA47}
+APA47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
+### 第四十八条 {#APA48}
+APA4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 第四十九条 {#APA49}
+APA49
+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二)有明确的被告;
+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 第五十条 {#APA50}
+APA50
+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 第五十一条 {#APA51}
+APA51
+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第五十二条 {#APA52}
+APA52
+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
+### 第五十三条 {#APA53}
+APA53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
+
+##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五十四条 {#APA54}
+APA54
+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
+### 第五十五条 {#APA55}
+APA55
+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
+### 第五十六条 {#APA56}
+APA56
+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
+### 第五十七条 {#APA57}
+APA57
+
+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第五十八条 {#APA58}
+APA58
+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第五十九条 {#APA59}
+APA59
+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
+### 第六十条 {#APA60}
+APA60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 第六十一条 {#APA61}
+APA61
+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
+### 第六十二条 {#APA62}
+APA62
+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 第六十三条 {#APA63}
+APA63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
+### 第六十四条 {#APA64}
+APA64
+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
+### 第六十五条 {#APA65}
+APA65
+
+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
+### 第六十六条 {#APA66}
+APA66
+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
+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
+### 第六十七条 {#APA67}
+APA67
+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
+### 第六十八条 {#APA68}
+APA68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
+### 第六十九条 {#APA69}
+APA69
+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 第七十条 {#APA70}
+APA70
+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
+(四)超越职权的;
+
+(五)滥用职权的;
+
+(六)明显不当的。
+
+### 第七十一条 {#APA71}
+APA71
+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
+### 第七十二条 {#APA72}
+APA72
+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 第七十三条 {#APA73}
+APA73
+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
+### 第七十四条 {#APA74}
+APA74
+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
+### 第七十五条 {#APA75}
+APA75
+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
+### 第七十六条 {#APA76}
+APA76
+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十七条 {#APA77}
+APA77
+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
+### 第七十八条 {#APA78}
+APA78
+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
+### 第七十九条 {#APA79}
+APA79
+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
+### 第八十条 {#APA80}
+APA80
+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
+### 第八十一条 {#APA81}
+APA81
+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第三节 简易程序
+
+### 第八十二条 {#APA82}
+APA82
+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
+### 第八十三条 {#APA83}
+APA83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
+### 第八十四条 {#APA84}
+APA84
+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
+
+### 第八十五条 {#APA85}
+APA85
+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
+### 第八十六条 {#APA86}
+APA86
+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
+### 第八十七条 {#APA87}
+APA87
+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
+### 第八十八条 {#APA88}
+APA88
+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 第八十九条 {#APA89}
+APA89
+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
+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
+
+
+### 第九十条 {#APA90}
+APA90
+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
+### 第九十一条 {#APA91}
+APA91
+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 第九十二条 {#APA92}
+APA92
+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 第九十三条 {#APA93}
+APA93
+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
+
+## 第八章 执行
+
+
+### 第九十四条 {#APA94}
+APA94
+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
+### 第九十五条 {#APA95}
+APA95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
+### 第九十六条 {#APA96}
+APA96
+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九十七条 {#APA97}
+APA97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
+## 第九章 涉外行政诉讼
+
+
+### 第九十八条 {#APA98}
+APA98
+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九十九条 {#APA99}
+APA99
+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
+### 第一百条 {#APA100}
+APA100
+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
+
+## 第十章 附则
+
+
+### 第一百零一条 {#APA101}
+APA101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 第一百零二条 {#APA102}
+APA102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 第一百零三条 {#APA103}
+APA103
+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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